为充分调动、发挥公民在反恐怖斗争中的积极作用,本着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鼓励公民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案件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 乌海市区域内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协助、参与防范打击和处置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内容主要包括举报以下案件线索: (一)举报组织、领导、参加暴力恐怖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行动性、内幕性线索; (二)举报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包庇、窝藏涉恐涉暴人员线索; (三)举报为暴恐活动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不当用词)、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等物品线索; (四)举报为实施暴恐活动教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暴力恐怖袭击方法线索; (五)举报制作、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线索(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 (六)举报组织、运送、协助涉恐涉暴人员偷越国(边)境线索; (七)举报涉恐逃犯或有重大涉恐嫌疑人员活动线索; (八)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第三条 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公民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线索奖励经费,对公民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线索进行奖励。公民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线索奖励实行一报一奖制度。 第四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登录乌海市公安局官方网站举报; (三)前往乌海市各级公安机关或政府部门举报; (四)直接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五)通过邮递信件、微博留言、微信参与等形式举报; (六)通过其他有效途径或方式举报。 第五条 对举报下列案件线索的,分别予以奖励: (一)对正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进行阻止、制服、扭送公安机关,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根据其发挥的作用,给予2万-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且能根据线索直接破获或预防重大暴力恐怖犯罪发生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2万-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对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为破获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发挥直接作用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1万-5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对参与协助公安机关封堵、拦截、围捕、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的,根据其表现和发挥作用,给予2000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对提供包庇、窝藏、帮助涉恐涉暴人员线索的;为实施暴恐犯罪活动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不当用词)、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非法教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暴力恐怖袭击方法线索的;组织、运送、协助涉恐涉暴人员偷越国(边)境等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2000元-2万元奖励; (六)对提供为组织实施暴恐活动进行制作、经营、传播、和藏匿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网上非法传播煽动暴恐活动等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2000元-1万元人民币奖励。 (七)对提供直接线索,抓获涉恐逃犯的,给予2000元-1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六条 关于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认定方法: (一)对举报的线索由具体查证举报线索或侦办涉恐涉暴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确定应受奖励人,并根据应受奖励人发挥的作用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确定奖励金额上报市反恐办审核,由市反恐办进行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 (二)对举报线索一经查证,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奖励。 第七条 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金的领取方式: (一)对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认定单位通知受奖励人领取奖金; (二)受奖励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当面领取奖金,也可以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领取奖金; (三)受奖励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 第八条 举报线索的受理、侦办单位及奖励审核、认定部门要加强对举报信息和受奖励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的保护,确定专人管理。严格为举报人和受奖励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情况和受奖励人及其亲属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提供的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应立即组织力量查证、侦办,对不积极查证、侦办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条 对在举报中捏造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或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反恐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警民之家(微信号:JingMinZhi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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