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曝光12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醉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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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145 | 回复11 | 2016-8-13 16: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乌海市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
醉驾启示录

自2011年5月1日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酒驾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醉驾”是一种复杂顽固的社会弊病,其根治并不是单靠“入刑”就可以一劳永逸。近年来,我市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醉驾现象时有发生,有所反弹,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酒驾”案件12起,其中8人被开除党籍,4人被开除公职。具体情况如下:

海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杨利祥,2011年12月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乌达区西山绿化管理所副所长吴云峰,2013年1月醉酒驾车被交警查获,后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乌达区环卫局工作人员王玉柱,2013年2月醉酒驾车被交警查获,后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被给予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海南区公务素三中工作人员郭三科(借调海南区环保局),2013年8月醉酒驾车被交警查获,后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被给予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2015年1月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被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海南区原非煤矿山管理站工作人员刘风山,2014年3月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被给予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原副主任科员张冰,2015年3月醉酒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并逃逸,后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被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海南区老石旦第三小学工作人员韩中华(借调巴音陶亥镇农业科技服务中心),2015年4月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被给予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市园林局游园管理所职工齐颖武,2015年5月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被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乌达区工商分局市场管理科原科员于秋菊,2015年6月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被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乌达区市政管理所职工祁雪峰,2015年11月醉酒驾车被交警查获,后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被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车管科司机韩海军,2016年2月醉酒驾车,后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被给予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二、原因分析

党纪国法利剑高悬,但是仍有个别党员干部心怀侥幸,顶风作案,以身试纪,以身犯法。分析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法纪观念淡薄。个别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他们的党纪国法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没有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和醉驾的危险。党纪严于国法,党员不能等同于一般群众。《中国Party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酒驾已经成了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酒驾被查的党员干部除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外,还可能面临开除党籍和公职“双开”的党政纪处分。

二是侥幸心理作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种心理。侥幸心理一:“下不为例”自我安慰。一些人酒后驾车总是找这样那样的理由,给自己下台阶,自我开脱,自我安慰,习惯了“下不为例”、“最后一次”,一次、两次、三次、……,“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出事只是早晚的事。如海南区公务素三中工作人员郭三科(借调海南区环保局),2013年8月、2015年1月先后两次因醉驾被分别给予刑事处罚和党政纪处分,可谓在“同一地点”摔倒两次,可见其侥幸心理之强。侥幸心理二:“我关系多”不怕被查。乌海地域较小、人口不多,可以说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一些人特别是个别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认为自己“有关系、有路子”,酒后驾车即使被查也能找人说情把问题摆平,加上以酒壮胆,更加不考虑后果。殊不知近年来随着快查快处、交叉执法、统一执法等打击酒驾醉驾措施的实施,有效压缩了“人情案”、“关系案”的空间。就算能托关系找到认识的交警,也不会有交警对酒驾醉驾的违法犯罪行为网开一面。因为一旦网开一面,涉事交警将涉嫌渎职,甚至触犯刑法。一些党员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不仅没有成为其醉驾免罚的“挡箭牌”,反而比普通群众“罪加一等”。如海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原副局长杨利祥、乌达区西山绿化管理所原副所长吴云峰,二人因醉驾除被刑事处罚外,还被给予“双开”处分。侥幸心理三:“在家门口”不会被查。乌海城区不大,大部分时候喝酒地点离家很近。一些人就自认为自己驾驶水平高,不会这么倒霉在这么短的路程发生事故,也不会碰巧遇到交警。据某省数据表明:2014年该省交警部门查获的酒驾者中,路程在半小时以内的最多,“短途酒驾”者万万不要心存侥幸。

三是风俗习惯影响。由于气候、地理、民族等因素影响,内蒙古地区酒文化可谓源远流长,有着“逢宴必酒”、“无酒不欢”等传统习俗。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亲友相聚等场合少不了喝上几杯,“多劝几杯方显热情,多敬几杯才够意思”已经成了共识。之前,酒后驾车曾是一种常见的现象。“醉驾”入刑之后,酒后驾车在本地酒文化氛围里依然难以杜绝。根据自治区交警部门统计,2011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全区累计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72273起,其中醉驾21269起,判处刑罚18200人。可见,诸如“不醉不休”、“喝倒才好”等庸俗的酒文化对酒后驾车的不良影响,并不是“醉驾入刑”所能根治,需要我们每个人自觉抵制。

三、几点启示

此类案件的一再发生,一次又一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各级党组织要守好“源头关”。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识到查处醉驾不单单靠交警部门“单打独斗”、预防醉驾不仅仅局限于“八小时内”,要切实担负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充分认识“严管就是厚爱”,将醉驾警示教育纳入党员教育管理范畴,融入党纪法规教育之中,切实把“严”字体现在日常管理和日常监督里,把“管”字体现在“八小时内”和“八小时外”中。要通过专题辅导、座谈交流、集中学习、分散自学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刑法修正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Party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纪律规定,经常扯扯袖子、咬咬耳朵,教育提醒党员干部自觉远离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从源头上筑牢思想防线。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种好“责任田”。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职尽责,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面前,对醉驾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强与公安、检查、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畅通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醉驾线索移送渠道。对相关案件线索一经比对核实后,一律立案查处;对因醉驾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绝不姑息迁就,形成有力震慑。

广大党员干部要算好“几本账”。党员干部一旦醉驾,就要面临党纪和国法的双重处罚,不仅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严重损害,还会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认真算好政治账、家庭账、经济账、名誉账,坚决摒弃“酒后驾车是小节”的错误观念,自觉抵制“喝好、喝倒才算心诚”的不良风气,牢固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意识,莫因贪杯自毁前程,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争做遵纪守法的表率。
来源:市纪委宣传部

一条寂寞的鱼 | 2016-8-13 16:56: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哈...................................
青春舞曲 | 2016-8-15 11: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排顶,很好!
今世伴明月 | 2016-8-16 17: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顶起出售广告位
琴声忧忧 | 2016-8-16 17:10: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毛老子总也抢不到沙发?!!
花开的那一瞬间 | 2016-8-16 17: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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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月吟风 | 2016-8-16 17: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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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音沙龙 | 2016-8-16 17: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顶一下..
+赤月冥静 | 2016-8-16 17:37: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呀,,,您太有才了。。。
月伴终生 | 2016-8-16 17: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围观 沙发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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