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孔明灯”!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 “孔明灯”的通告(乌海通告8号)
公告通知近期,全市各地燃放“孔明灯”引发了多起火灾事故,对消防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消除燃放“孔明灯”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孔明灯”的经营和销售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凡违反规定经营、销售、燃放“孔明灯”,公安消防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无照经营“孔明灯”的商贩将依据《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产品,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公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应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工商、公安、邮政管理局、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市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为什么禁止燃放孔明灯?孔明灯又叫天灯、许愿灯,主要是由铁丝和纸质灯罩制成,其将固态可燃物作为燃料,点燃后由于空气受热膨胀产生热力而升空,燃料烧完后便会下降。孔明灯内含有火源,放飞后会随风飘动,无法控制落点,且属于明火,外焰温度达300℃,制作材料都属易燃物,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和火灾。 来源:海勃湾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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