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直在法院一审案件中占很大比例,如何优先调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让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及时化解矛盾,笔者以为,可将这类案件在开庭前进行优先接待,并专门设立庭前证据交换接待室。 所谓庭前接待,是指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焦点不大,当事人亦有调解的意愿,仅对个别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及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法院、保险公司、律师三方在庭前交换双方调解意见,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和利益共同点,提出初步调解建议让当事人考虑,对不合理的部分予以说明并剔除,促使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让在事故中遭受伤害的原告,尽快获得保险公司等方面的赔偿。 推行庭前接待制度尤其是庭前证据交换,有四个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法院、保险公司、律师之间互相交流,增进共识,减少分歧,形成矛盾化解合力。二是给保险公司提供了充足的审阅时间,可尽快拿出处理意见达成调解,及时赔偿受害者损失。三是节约了法院成本,缩短了开庭时间,庭审时更容易直奔主题,讨论案件争议的焦点。四是方便了当事人,减少了群众来回奔波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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