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怎么也没想到,朋友借钱他担保,自己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去年9月4日,小李主动为朋友程某某担保向吕某借款12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1月4日前。时间过得很快,转眼还款期限就到了,但程某某只归还了借款40000元,还有80000元尚未归还。吕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向海勃湾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李归还剩余借款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眼见程某某把自己起诉到了法院,小李想不明白了:“程某某向吕某借款是事实,但我是担保人,吕某没有起诉程某某,直接起诉了我这个担保人,我认为不合理。” 小李讲述了事情的经过:2012年6月20日,吕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程某某200000元,程某某在2013年9月4日前偿还吕某80000元,剩余借款120000元,于是在2013年9月4日给吕某打下了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吕某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2014年1月4日前还清”的借条,担保人就是小李。后来,程某某偿还吕某40000元,剩余借款80000元至今未还。 “这样,吕某把我告上了法庭,他是原告,我成了被告。”小李说。 吕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供了120000元的借条以及小李提供担保的证据材料。 小李认可吕某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他认为自己只是签字做担保人,在借款人程某某无力偿还时,自己才承担偿还责任,现在程某某可以偿还,自己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吕某与借款人程某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借款人程某某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偿还80000元后,由被告小李为剩余借款向原告提供保证担保。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担保期间以及保证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小李应按连带责任担保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求保证人小李承担保证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在2014年1月4日,原告于2014年2月8日起诉至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属于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小李承担保证责任,即偿还借款8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为朋友借款做担保人的小李被判偿还吕某80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小李履行付款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程某某追偿;案件受理费由小李负担。 “如果我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还款,还得按照相关法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小李说。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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