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于1977年的山西籍无业人员王某, 2009年5月9日犯盗窃罪被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8日再次犯盗窃罪被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今年4月12日,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逮捕。日前,王某“三进宫”被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再次判刑。 2月19日下午,王某在原海勃湾区矿务局附近一户平房内,采用撬锁开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走某品牌手机2部,价值140元、现金100元,共计价值240元。(赃物已追回,赃款未追回);2月21日下午,王某在海勃湾区一通厂附近平房区,采用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闫某某家中,盗走手机两部,价值120元、现金215元,共计价值335元(赃物追回,赃款未追回); 4月2日16时许,王某在海勃湾区海北村居民区,采用撬锁开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盗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760元、某品牌手机1部,价值360元、现金2500元,共计价值4620元。(赃物部分追回,赃款未追回)。王某盗窃三起,共计价值5195元。 8月1日,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公开审理了此案。 对于以上事实,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法院综合多方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361 138361 | ⑥ 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