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令储户损失400万元巨款。近日,该银行员工犯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依法领刑。 王某系某银行职工,与受害人吴女士某在办理日常存取款等金融业务时结识。2011年11月3日,王某利用其是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柜台谎称揽储顶任务向吴女士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约定顶7天任务后如数归还,许诺事后给吴4万元现金和40克金条作为回报。 王某的请求导致吴女士认识错误,对其所言信以为真,遂将400万元交付王某支配。但王某并未将该款项用于存款顶任务,而是将这400万元以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向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购买了承兑汇票。之后,又按原票面金额卖给一直和其做倒卖承兑汇票的王某某(已判刑),欲从中赚取倒卖承兑汇票所带来的差价。 王某某拿走汇票后未能给王某兑付现金,致使王某在承诺的还款期内无法偿还吴女士的借款400万元。到期后,在吴女士的极力催促下,王某自知所借的400万元巨款的真实用途难以掩盖下去。同年11月14日,王某在回复吴女士的短信中无奈地透露了其拿走400万元的真实意图。随后,吴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吴女士的400万元未追回。 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事实,另查明王某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多起,倒卖承兑汇票非法经营金额为2844万元。 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数额,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王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判决。 判决后,王某以“借吴女士40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 经举证、质证,原审法院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经查,上诉人王某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形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吴女士借贷巨额资金,隐瞒其要将该款用于非法买卖承兑汇票的事实,在明知巨大风险的情况下将承兑汇票卖给他人,导致最终不能偿还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诉人王某称受害人“吴女士清楚该款项是用来做承兑汇票的”,但无证据证实,故其“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2014年9月,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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