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薛某1985年出生于乌海市海勃湾区,无正当职业。今年1月16日,薛某来到乌海市国贸城某公司办公室内,盗走王某放在办公桌上钱包内的现金100元。
第一次轻易得手的薛某于当月24日12时又来到国贸城A座某办公室内,盗走卢某放在办公桌上的黑色天翼手机1部,办公桌抽屉里现金1500元。
屡屡得手的薛某于当月26日11时再次来到国贸城某公司办公室内,偷走一男士手包,包内有港币59000元,现金3900元。
2月1 8日22时,薛某在市一中附近的串串店门口用石头将一小车玻璃砸烂,偷走车内一皮包,包内有100多元现金、一部苹果手机及华联购物卡一张。
被告人薛某连续作案5起,共计价值58443元。
近日,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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