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海市的法官真的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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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008 | 回复1 | 2013-4-6 23: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蒙古乌海市的法官真的不懂法?
一、起因及经过
2009年11月底,乙方以40万元的价格将两辆“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车(未下户)售予甲方,并约定甲方首付20万元,剩余20万元购车款于2010年3月底付清,后因双方产生了纠纷,乙方于2010年4月26日非法扣押并以27万元的低价转卖甲方的两辆车给别人后,于8月份还给甲方一半的购车款10万元,剩余的10万元一直未还。甲方以“合同买卖纠纷”为由于2010年8月起诉至海勃湾区法院后,判定乙方返还甲方10万元;乙方不服判决上诉至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维持原判。
之后乙方又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至海勃湾区法院,要求甲方返还车辆运营期间的不当得利,即毛收入-成本费用-司机工资=利润。成本计算方式为:内蒙古自治区运输业成本利润率为10%,成本利润率=利润÷成本费用×100%,甲方运营车辆期间的毛收入为104139元,所以成本费用为10413.9元;司机工资计算方式为: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606元,所以甲方雇佣的两位司机5个月工资为28838元。判定,甲方返还乙方不当得利64887.1元;甲方不服判决上诉至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维持原判。后来甲方于2012年6月到乌海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立案后依法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但此案至今仍然没有任何说法,既没重审也没改判。
二、咨询内容
1、甲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如果甲方购买车辆后运营五个月的利润是不当得利,那么乙方这期间占用甲方20万元购车款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是否也应该算不当得利?投资收益额是否应该按照当年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进行赔付?
2、法院计算成本和利润的公式、数据是否合适?法院采用的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2010年7月23日文件“关于印发《二O一O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4606元为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这个数据是否适用于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法院计算的成本和利润是否错误?按照法院的数据和公式来计算,甲方运营车辆期间的毛收入为104139元,即成本利润率10%=(毛收入104139元-成本费用)÷成本费用×100%,所以成本费用应为94672元,利润应为9467元。而两审法院根据公式竟然推算出来成本费用为10413.9元,也就是说利润为93725.1元(毛收入104139元-成本费用10413.9元),正好算反了。如果这样计算成本利润率就成了900%,恐怕比贩毒的利润还要高,这明显有悖常理。
三、发帖目的
在举国上下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传递正能量,建设美丽新中国之际,乌海市的某些法官老爷们在忙什么呢?你们是真的不懂法还是有什么难言之隐呢?法制中国,正义在人间,公理在人心,不管你们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希望得到广大网民的帮助,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
901 138901 | ㄤ ㄤ
乌达卡卡拉 | 2013-4-8 20: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079 138079 | が 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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