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平公正司法为民体现在那理了。

[复制链接]
查看1883 | 回复0 | 2012-7-7 19: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内蒙古乌海市老石旦矿一名家属在95年隐患胆结石病入住老石旦矿医院,治疗时因手术中输血800cc造成HIV感染(艾滋病)于2006年6月19日向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判决胜诉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裁定撤销海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起诉。我后上诉至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乌海市中级人民院判决一样,现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没有结果。《中院和高级法院出的不是判决书而是裁决书》为什么别的省份这类案件就受理调解,乌海市中院和自治区高级法院为什么就不受理调解,难道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具体吗?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为什么受理了此案件,并认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难道法律条文也有不一样的吗?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糊里糊涂的审理了此案,并匆匆下了裁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最具权威的人民法院怎么能引用和上诉案件毫无关系的法律条文来驳回申诉人的申诉呢?(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适用的法律条文是《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一款(二)、(六)。第179条规定的是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即109第一款“(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本案被驳回的理由是不属于不受理范围的问题,不是事实清楚与否的问题,也不是适用法律的错误问题)。为了维护合法权利和法律尊严请给予帮助。 谢谢! 106 138106 |  ̄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