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广西南宁敬强公司的合法权益主持公道

[复制链接]
查看680 | 回复0 | 2012-2-29 16: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谁来为广西南宁敬强公司的合法权益主持公道
四川在线
一位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李双强,他原来是南宁市敬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强公司)副总经理,他在任职期间违法私刻敬强公司东兴分公司的公章,并私自以东兴分公司名义向南宁市盛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柏公司)承诺增加600多万元的工程款,还伪造证据诈骗、侵占敬强公司近1000万元的财产。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一股神奇势力操纵下,让李双强诈骗、侵占行为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了解案情的南宁老百姓不由得惊叹:李双强,定有靠山'
据敬强公司董事长翁守敬介绍,李双强的靠山是一位手握广西高院大权的神奇人物,他与广西高院几位现任和退休法官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通过不当司法手段,使当事人李双强获利。这起案件引起了北京学者、法学博士曾洁的高度重视,曾博士认为,当地法院存在枉法行为……
对南宁市敬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三个案件的调查
第一案:关于敬强公司在东兴东南亚广场项目"拖欠工程款"一案的调查
2008年春天,盛柏公司诉敬强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经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防城港中院”)一审和重审后,引起了当地群众震惊,并受到一批法律专家质疑。记者获悉:该案不仅受到全国人大代表、湘潭大学校长罗和安教授质疑,还被敬强公司指控为假案。当事人李双强想通过司法手段,企图侵呑敬强公司1000万元资产的目的,在广西、南宁、防城港等地依然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无论防城港中院和广西高院怎样解释、标榜、作秀,该案引发的争论将不会平息,并将长久地影响老百姓对囯家司法机关的看法。
一、敬强房地产公司既是建设方,又是施工方
2004年初,敬强公司与东兴大酒店合作兴建东南亚广场商场,他们为了节约开发成本和凭借自身的施工力量,决定采取时下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的挂靠方式,借用具有施工资质的盛柏公司的名义自行施工。同年5月18日,敬强公司与盛柏公司签订了形式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的包干价款为1693万元。10天之后,敬强公司开出委托书,委托其下属分公司经理李双强与盛柏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责任书》。签订该《工程施工责任书》的目的无非是规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所以,对于东南亚广场商场项目,敬强公司实际上既是建设业主,又是实际施工人,而盛柏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施工方,它不过是收取固定管理费而已。
但在李双强与敬强公司产生矛盾之后,李双强拒绝承认他所签订的《工程施工责任书》是一种被委派的职务行为,并一再声称:是他个人与盛柏公司存在着内部承包关系,于是联合盛柏公司,“假戏真唱”,于2008年3月10日将敬强公司诉至防城港中院。
盛柏公司在起诉中称:盛柏公司通过中标获得商场项目施工合同,并内部承包给李双强施工,李双强并不代表敬强公司,而是代表盛柏公司,李双强则是盛柏公司技术员。同时,敬强公司不断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内容,导致工程量増加,工程款也因此而改变,不再是原来固定的1693万元,而是2299.19万元。其中,敬强公司已支付了983万元,尚欠1316.19万元。
敬强公司董事长翁守敬拿着防城港中院的传票,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盛柏公司怎么会起诉敬强公司呢?”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与东兴大酒店共同兴建东兴市东南亚广场商场,我们敬强公司既是建设方,又是施工方。而盛柏公司只是收取管理费,他们的管理费我们早就交齐了,怎么还说敬强公司欠工程款1316.19万元呢?毫无疑问:这是一个精心策划的假案啊!
据悉,盛柏公司早在2007年6月22日发给敬强公司的函件中,就承认了敬强公司在东南亚广场商场的工程中,“以挂靠的形式,既是建设方,又是施工方的双重角色”。同时,在函件中还承认,“敬强公司也委托公司员工的李双强作为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与我公司签订施工管理的内部合同。”既然如此,为何还有这场诉讼呢?据敬强公司董事长翁守敬反映,实际上这场诉讼并不是盛柏公司的本意,而是李双强的主意,因为敬强公司已付清了盛柏公司的管理费,而盛柏公司负责人由于受到李双强的威胁,无奈之际,才有这场恶意的虚假诉讼。
由此看来,李双强的虚假诉讼的目的,是要否定敬强公司挂靠盛柏公司是实际施工人的确凿事实,而非要认定盛柏公司是实际施工人。实际上,即便按照“假戏真唱”的逻辑推理,本案的有力证据仍然可以证明敬强公司已从形式上向盛柏公司付清了该项目1693万元的合同价款(含未付的质保金)。由此可见,按照退而求其次的办法:也可以证明敬强公司已向盛柏公司付清了工程款。
二、施工日志、银行账户和施工管理人员证明:敬强公司是实际施工人
针对盛柏公司的这场虚假诉讼,敬强公司用了大量事实进行反驳,其中,向防城港中院提供了工资表、委托书、东兴分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这些有力证据证明了李双强是敬强公司员工,而不是盛柏公司员工,因为他每月都在敬强公司领工资;而委托书又证明他与盛柏公司签署《工程施工责任书》是一种职务行为。
为了进一步向法院提供有说服力的材料,敬强公司还出示了两份关键证据,即施工日志和银行专用帐户,这两份证据表明:敬强公司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施工日志是对建筑工程整个施工阶段的组织管理、施工技术等有关活动和现场进展情况的真实综合性记录,也是施工方处理施工问题的备忘录和总结施工管理经验的基本材料,是整个工程呈交施工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份。
据了解,施工日志是敬强公司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原始纪录,甚至包括天气变化也有记载。由此可见,这些第一手资料最能证明敬强公司是东兴工程的真正施工人。如果敬强公司不是实际施工人,为何会对工程施工进行记录呢?为何会产生这一作为工程必备材料的日志呢?而声称自己是施工方的盛柏公司,却连必备的施工日志都提供不了,怎么还能谈什么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呢?
敬强公司曾以盛柏公司名义在银行开设了工程款专用帐户,该本帐户虽然名义上是盛柏公司,但实际上是由敬强公司自己控制。在平时的工作中,盛柏公司将盖好财务章的空白支票等票据,全部交由敬强公司保管使用,且其银行印鉴上也沒有预留盛柏公司的私章,而预留了敬强公司法人代表翁守敬以及东兴大酒店总经理苏华贵的私章。这一切说明了该帐户由敬强公司完全掌控,与“挂靠”行为完全吻合。与此同时,也说明了敬强公司是东兴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敬强公司与盛柏公司不是挂靠关系,那么,盛柏公司怎么可能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支票交与他人,特别是由有经济利益冲突的敬强公司来控制和利用呢?如果按照盛柏公司所称的是由李双强承包了该项目的话,则李双强更不可能让自己的双方代理行为被敬强公司的人所知晓,更不要说置于敬强公司的控制之下了。
敬强公司除了向法院提供施工日志和银行专用账户之外,还用现金日记帐、会计报表、纳税证明等材料,环环相扣地证明了自己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总价款投入到了项目中。其中用现金支付材料款、工资及税款共749万元,银行转帐付款893万元,总额为16422万元,扣除3%质保金外,与合同价款1693万刚好相符(2007年3冃15日盛柏公司向敬强公司提供的帐单中表明:敬强公司已付二程款1483万元,已交税金50?482万元,收菅理费18?648万元,共计1552?13万元)
由此可见,在东兴市的东南亚广场工程中,敬强公司作为发包方,但是在工程建设施工方面,又是挂靠在盛柏公司,成为了实际的施工人。其中,施工日志和银行专用账户是最好的证明。
三、李双强是敬强公司员工,而不是盛柏公司的员工
翻开防城港中院签署的盛柏公司诉敬强公司的判决书,仔细阅读,不难看出,这是一份地地道道的枉法判决书。
其理由是:该案的核心问题是李双强的身份问题。据敬强公司董事长翁守敬介绍,李双强是敬强公司的副总经理兼东兴分公司负责人,他每月都在敬强公司领取工资。事实证明:李双强是敬强公司的一位员工,而不是盛柏公司的员工,盛柏公司只不过是借用了李双强的技术职称而已。
实际上,李双强的身份决定了他在敬强公司所占的角度和立场。在本案中,李双强的敬强公司职工身份决定了敬强公司在东南亚广场商场的这项工程中,既是承包方又是施工方的双重角色。无论是工程项目的管理、资金的支付、工程款的结算,还是工程款的确定、税收的缴纳等均因李双强的身份确定而变得显而易见。
我们将密切注视事态发展,随时进行跟踪报道。
290 138290 | ゝ ゝ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