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部将联合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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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880 | 回复0 | 2012-2-10 17: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近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营运驾驶人培训考试、资格准入、日常教育等管理。
2.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将增加模拟雨天、冰雪、湿滑路、突发情况,以及高速公路、山区、陡坡等内容。
3.2012年4月1日前,各驾校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10月1日前,所有汽车驾驶人培训全部应用该系统。
4.从事大中型客货车营运必须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
5.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应当掌握各类危险化学品特性、应急处置常识等专业知识。
6.运输企业对新聘用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组织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7. 8.2012年6月底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
9.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将被吊销从业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10.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省际班线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车将全部实行安全告知制度,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核定载客人数、停靠站点和投诉举报电话,由乘务员或驾驶人在发车前告知乘客安全服务内容。
11、2012年2月1日起,对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车辆,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
12、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客货运驾驶人行业自治组织,畅通合理反映诉求渠道,督促运输企业提高驾驶人工资待遇,保障客货运驾驶人权益。
1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手机短信服务平台,为道路运输企业及驾驶人提供交通违法记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恶劣天气预警等信息提示服务。
15.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将联合制定客货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办法。
16.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将在互联网、报纸、电视开辟专栏,曝光事故违法多、群众投诉多的企业及其驾驶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处理情况,供群众选择服务企业,并进行监督。
17.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相关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8.对运输企业或者学校强迫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企业或者学校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19.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违规培训、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参与考试舞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受理其报考申请。
20.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
21.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2.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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