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不久出台的《关于加强对全市党员干部交通违法行为管理的通知》,今后,我市“公职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将被录入全市信用信息平台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
公职人员 我市“公职人员”是指我市党员以及各党群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中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 适用范围
(一)涉嫌交通肇事罪的; (二)涉嫌危险驾驶罪的;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五)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签注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六)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的; (七)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的; (八)套用他人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 (九)未交纳机动车强制保险驾驶机动车的; (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达50%以上的; (十二)驾驶证被一次性记满十二分的; (十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起社会、媒体关注的; (十四)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认为需要抄告的。 处理措施
(一)实行抄告制度。全市党员干部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交通违法行为信息(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基本信息、车辆及驾驶证信息、违法事实基本信息、依法对违法当事人实施的处罚决定内容),归集一般、较重、严重交通违法信息后,每个季度向市纪委、市信用办、市文明办抄告一次。 (二)实行通报制度。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接收公安等相关部门移送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问题线索,并移送相关责任室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由市纪委、监察局适时通报。
(三)实行信用惩戒。 市信用办将全市党员干部和市民个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纳入乌海市信用信息平台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用档案,同步在“信用乌海”网站向社会公布。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还将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四)实行媒体发布。市文明办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府信息办、乌海日报社、乌海广播电视台、乌海新闻网等部门,在日报、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微博上开设专题、专栏,对全市党员以及公职人员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增强公民文明交通意识,推动全市文明交通工作深入开展。 转自:乌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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