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公告说明
一、注销机动车公告(1190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机动车报废标准的规定》的规定,经 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研究决定,对以下( 2012年5月21日 —2012年6月20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公告注销,同时公告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二、注销机动车提前公告(785辆) 以下机动车将达到强制报废期(2012年7月21日—2012年8月20日),望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达到强制报废期之前,及时到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到期予以注销。注销后,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同时作废,以本公告为准,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机动车逾期未检验(2012年5月21日-6月20日),望各位车主尽快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检验手续,逾期不检验上路行驶的,将依法进行处罚。(1049辆) 特此公告。 四、逾期未换证告知(共337人) (2012年4月21日—5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证,望下列人员尽快到车管所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到期将依法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五、逾期未审验告知(共195人) (2012年4月21日—5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准驾车型的,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望下列人员尽快到车管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逾期不办理的,到期将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六、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在2012年4月21日——5月20日间)驾驶证已记满12分,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车管所参加培训学习,逾期不参加培训学习者,将依法停止其驾驶证使用。(49人) 七、以下人员(在2012年5月21日—6月20日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现予以公告。(共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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