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拨付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申请和垫付
第五章 垫付费用的追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及时对发生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的原则 统一政策。 统一执行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统一筹集。 统一按照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规定筹集救助基金。 统一管理。 统一由乌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乌海市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和管理救助基金。各区不设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章 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第三条 乌海市人民Govern-ment成立由乌海市财政局、乌海市公安局、乌海市卫生局、乌海市农牧业局和乌海市保险行业协会组成的“乌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承担日常 工作,兼挂乌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牌匾。 第四条 乌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规程等; (二)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三)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能。 第五条 乌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草拟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规程等; (二)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三)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四)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垫付费用; (五)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能。 第六条 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市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一)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三)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车辆的罚款全额划转至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管理职责是: (一)配合医疗机构核实相关情况; (二)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事故相关车辆、人员参加保险情况; (三)向申请人提供交警部门应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申请表上签署事故基本事实及人员、车辆保险调查情况和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 (四)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已垫付费用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书); (五)对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指派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明确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偿还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所垫付费用的方式和期限,督促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及时偿还; (六)协助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垫付费用; (七)在机动车注册、转籍、年检审、路面执法和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检查机动车交强险投保情况,依法查处未投保交强险或者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按1017交通违法代码单独缴库。 第八条 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市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一)依法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二)审核市内医疗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农牧业局的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告知受害人亲属申请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的权利及申请程序; (二)协助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农业机械非道路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垫付费用; (三)在拖拉机注册、转籍、年检审、路面执法和非道路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检查拖拉机交强险投保情况,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拖拉机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按1017交通违法代码单独缴库。 第十条 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责是: (一)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自治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二)督促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交强险保费收入及交强险营业税的相关情况。 (三)负责督促经营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缴营业税。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农牧业局、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相互配合,加大对交强险投保情况的检查力度,提高机动车(拖拉机)交强险投保率,确保机动车(拖拉机)足额投保交强险。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拨付 第十二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当地财政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救助基金的筹集: (一)交强险保费收入提取部分筹集,自治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从自治区保险交强险收入中按照一定比列提取补助资金。 (二)财政补助和交强险罚款筹集 1.自治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2.市财政部门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营业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市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根据上年度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车辆罚款的数额,安排相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政支出预算。在预算执行中,按预算进度拨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三)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筹集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其他资金包括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第十四条 救助基金的拨付: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通过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的资金和交强险营业税的财政补助资金等筹集的救助基金,根据市级交强险营业税缴纳数额、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数量及救助基金收支等情况,以自治区级补助的形式,分季度及时拨付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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